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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条例》(2012年第28 号条例) ,有关《公司(披露公司名称及是否有限公司)规例》的新政策:
1、在此规例下,公司须在其注册办事处和业务场所展示其名称,并置于可让访客易于看见的位置(业务场所指公司经营业务并向公众开放的办事处和所在地点、该公司的注册办事处除外)。此项新规定将取代现时要求公司把其名称髹在或紧附于办事处(或其营业地点)外面的显眼处的规定,让公司在展示名称方面更具弹性;
2、考虑到公司服务提供者和清盘人的惯常做法,在下列情况下,展示有关公司名称的规定可予免除:
(a) 公司自成立以来从来没有会计交易;
(b) 公司已就其财产委任清盘人、接管人或经理人,而有关地点也是这些人士经营业务的地点;
3、该规例第3条订明,凡任何地方是多于6间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业务场所,只要在每段4分钟时段内,透过电子器材将注册名称展示最少一次,每次持续展示最少15秒,或只要在有人透过电子器材要求展示注册名称后,该名称能够于4分钟内展示,则公司已遵从在该地点展示注册名称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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