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到底可以用于哪些“其他目的”呢?这个问题在OECD发布的《多边征管互助公约释义》(Explanatory Report of the Convention on Mutual Administrative Assistance in Tax Matters as amended by the 2010 Protocol)对《公约》第二十二条的解释中有明确,此处“其他目的”仅限于那些具有“高度重要性”的事项,例如反洗钱,反腐败或者反恐怖主义资助等(也就是国办文件里面所谓的“三反”)。这就说明,一旦你的海外账户涉及到反洗钱和反腐败等这些严重的经济犯罪时,CRS下所传递的海外账户信息是可以用做“非税收”的其他目的的。当然,你可能会说,那如果国外不同意或者不授权给中国政府使用呢?或者那个国家没有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呢?这个问题的确不好说,但是可以来看中央纪委几个月前发布的“追你到天涯海角”,其中还提到了圣基茨和尼维斯护照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