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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北京飞哥本哈根的飞机上,机舱温度调得非常低。我裹着毯子,闭上眼睛,开始认真回忆起过去两周在国内的新书系列活动经历。不到两个星期的时间,1场答谢酒会、3场新书读者见面会、1场高校讲堂、2场朋友组织的线下沙龙和培训会,辗转北京、上海、杭州和深圳四个城市。见到了很多有意思的人,听到了很多有意思的事。很是充实!
两年多前我开始在这个公众号上写国际税务透明的文章。至今还记得发第一篇文章的时候,标题中我都不敢用“CRS”这几个英文字母,因为那个时候尽管欧洲的金融机构已经开始如火如荼地开展FATCA和CRS下的合规工作,但是在国内关注CRS问题的人并不多。而两年后的今天,我不仅出版了个人专著《认识FATCA和CRS》,而且还能办起来三次大场面的新书读者见面会,见到来自全国各地的400多名财富管理界的律师、会计师、理财顾问等专业人士。世事变迁,颇有感慨。
在读者见面会上,大家给我提了很多问题,感觉大部分问题其实都在我以往的公众号文章中有所涉及和讨论,或者在我的新书中也可以找到答案。一个总体印象就是,大家其实更多关注的都是CRS下的所谓的税收筹划问题,尤其是如何结合CRS实现高净值个人跨境资产配置之税收成本的最优化。关于这个问题,科林有几点想法,和大家分享。
1. CRS不解决”征不征税“和”征多少税“的问题
CRS在中国开始实施以后,有关”资产裸奔和全球征税“的标题党层出不穷,甚至有的人还以为,他在境外的资产信息被披露回中国后,会直接适用中国个人所得税法中的最高税率(45%)征收个人所得税。事实是这样的么?非也。CRS属于国际间的税收征管协作制度,本质上属于税收程序法问题,就是通过跨国间的税收情报交换实现本国纳税人海外资产的透明化,从而打击跨国逃避税行为。但是CRS本身并不涉及到具体的税收实体法问题,也就是说CRS本身并不解决纳税人的某项资产或者某个经济行为(例如转让股权)是否应当征税,以及应当征多少税的问题。
这里给大家举个例子说明。张先生是中国税收居民,其在瑞士某银行持有1000万美元的现金存款账户。那么理论上,张先生该存款账户信息将在2018年9月30日之前被申报和交换给中国税务机关。在这个过程中,张先生的信息如何申报和交换,哪些信息该申报和交换等就是CRS要解决的问题,但是这个过程中并不涉及到张先生的1000万美元存款是否应当征税以及应当征多少税的问题。而从个人所得税的角度,税务机关所关注的是,张先生因为这1000万的存款资产产生了多少收入(例如利息收入),以及该部分收入(所得)是否有依法合理申报纳税,此即为税收实体问题,其涉及到国际税收法律规则中的抵免甚至跨国税收协定的适用等具体的实体法律规范。
而在税收实践中,通常意义上的合理税收筹划都是指在税收实体法律范围内通过一定的架构安排,以实现纳税人整体税负降低的效果。所以,单从CRS的角度,是无法实现高净值个人跨境资产的最优化效果的,必须要结合税收实体法规,进行综合分析和考量。
2. 税务问题实操性很强,忌纸上谈兵
我在2018年3月底出版了《认识FATCA和CRS——涉税信息交换与全球资产透明全指引》一书。其实在写书稿的过程中,身边就有朋友问我,说你把这些专业知识都写在书里或者微信公众号里,就不怕同行看到学会了,然后就没人觉得你专业了么?
我个人觉得,能有这种顾虑的人,其实是对税收或者法律咨询工作的不了解。首先,如果一个人担心别人看了自己的书就能超越自己,那说明这个人并非专业人士,说明他写的东西并非是对法律问题本身的分析和讨论,而只是利用了信息不对称的局面当了“信息贩子”而已。而对于“信息贩子”来说,一旦别人获得了同样的信息,立马就可以赶上他的“专业”;其次,如果一个人光是看了书就足够成为法律咨询专家,那么我想法学院的毕业生离开学校,不需要任何法律实践,就可以直接去做法官审案子和当律师出庭啦!
所以,我写书,并不是为了蹭热点、抓眼球和哗众取宠。既然是法律类著作,那就是聊专业,聊技术,力争做到全干货呈现。说实话,我不仅不担心别人看书学会书里的知识,反而希望有人能完全看懂我的文字(而不是把它当做睡前的“催眠神器”),并挑出书里可能存在的法律技术错误。
中国的税务法律服务市场缺乏政府的有效监督和管理,参差不齐,乱象丛生。我听国内同行说的最离谱的故事就是,一些国内的律师和会计师,自身并没有研究过开曼群岛的法规更没有具体的开曼法律实操经验,拿着中国政府出台的CRS法规去给客户设立在开曼群岛的基金或者信托提供“专业意见”。的确有些不可思议。
不得不承认,CRS的话题在中国的私人财富管理市场很热,甚至有些过热。蹭热点的人也很多,五花八门。一些从来没从事没有过海外FATCA和CRS咨询和信息申报工作的律师、会计师,在全世界都在倡导“CRS反规避”的大环境下,却敢高调公开打着“跨境规避CRS”的旗号办规避培训班、卖方案。当然,这么做必然有其背后的商业驱使,对此我想我无权置评。但是我想说的是,税收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切忌哗众取宠、纸上谈兵。
比如,有很多读者问我关于新加坡不可撤销信托的问题,说通过在新加坡设立不可撤销的任意信托到底能不能达到只披露信托委托人且申报余额为0的目的。对于这个问题,我往往都会反问对方,给您设计这个方案的律师有在新加坡做过CRS下的信息申报么?知道实操中到底信托的申报怎么处理么?尤其是信托设立起来后,信托公司的合规部门到底会怎么处理该不可撤销信托的申报问题? 这个时候,对方通常都是摇头说,“我也不清楚”。我想,如果给您设计方案的律师自己在相关国家没有CRS下具体信息申报的经验,那他又如何得知他的方案在实践中就一定会按照他设想去执行呢?而根据我个人的实践,在CRS实施初期,法规更显变化快,且一些具体的问题还存在不明确的情形,金融机构为了满足合规要求,“overreporting"的现象较为普遍,毕竟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多报总比少报更保险啊!所以我说嘛,如果您的律师或者顾问能够和金融机构的合规部门一同给您保证,他们给您的方案是可行的,一定不会申报,申报了甘愿赔偿,那您也就没啥好担心的了。
3. 不要把“白钱”洗黑,增加不必要的风险
CRS实施以后,卖护照卖海外居民身份似乎成了一个炙手可热的赚钱行当,甚至一些知名的事务所不去搞专业咨询,也打着“CRS规避方案“的幌子卖起了护照。不过听说这玩意儿,真是赚钱,据说一本护照可能从客户那收到60多万人民币。赤裸裸的诱惑。当然,这是人家的商业事情,跟科林没有什么关系,我也没有权利对此发表什么看法。但是从专业技术角度,我觉得有必要探讨下,买身份到底能不能解决CRS下的申报问题。
科林虽然没有卖过护照,但是跟国内很多朋友聊天中了解到,这些所谓通过获得新的”身份“来规避CRS的做法无非就是,客户目前仍然属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但是花了点钱买了境外一些小国家的居民身份,然后直接跟境外的金融机构声明其为海外小国的居民身份,同事隐瞒自己中国的税收居民身份。
科林以为,这里面存在的最大风险就是把“白钱”洗黑的问题。因为在实操中,通常如果客户声明其为某个国家的税收居民,同时又能提供相应的税号甚至该国税务机关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那么金融机构不会要求客户证明其不属于中国税收居民。而且我在实操中也从来没见过哪个金融机构要求客户证明其不属于哪个国家的税收居民,通常客户能提交其所声明税收居民身份的相关证明,金融机构从合规的角度即是通过了“合理性审核”,不会像警察一样必须查个水落石出。所以,也许金融机构这关的CRS合规门槛是通过了。但是很多客户不知道,他这么做,其实是隐瞒了其中国的税收居民身份,因为在CRS下,对于构成双重或者多重税收居民身份的个人,其应当将其全部税收居民身份所在国家都告知金融机构,如果故意隐瞒或者欺骗金融机构,那可能会触发一系列的更为严重的违法后果,尤其是在反洗钱法规完善的国家,客户通过隐瞒真实身份欺骗金融机构,是可能会触犯该国的刑法。
我们来看中国政府法规以及开曼群岛政府法规对于客户故意隐瞒真实身份的处罚规定:
-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细则》的通知》第四十条之规定:对于账户持有人故意隐瞒、伪造税收居民身份欺骗银行开立账户等严重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根据开曼群岛政府2017年7月1日发布的《CRS实施指引》第7(d)节规定,如果账户持有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自我声明,将面临刑事处罚,对于故意接收虚假自我声明的金融机构同样也面临刑事处罚。
所以,对于一个本身其海外资产不存在违法问题的高净值个人,为了所谓的规避CRS,采取这种欺骗金融机构隐瞒真实身份的做法,无疑就是把“白钱”洗黑,招致了更大的合规风险。因为,即便在CRS下客户的海外资产被披露和申报,中国的税务机关也只可能是进行反避税调查。对于需要补缴税款的情形,税务机关会通过适用国际税法规则,要求客户补税,并不会有什么其他更为严重的违法后果。但是如果通过欺骗和隐瞒,不出事还好,一旦出事,那就不再是补点税就完事了,可能还会坐牢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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